「離婚」應當是婚姻關係已經走到無可挽回的情況,才會採取的手段。近幾年,國人離婚率居高不下,婚姻訴訟也越來越多。一般來說,當夫妻雙方都有離婚意願,只要經過雙方協議簽署書面文件,並有兩個證人簽名,即可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然而,在實際的離婚個案中,雙方所面對情況往往不是那麼單純。有時,婚姻關係裡有難以維持婚姻的原因,但其中一方卻不願意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卻因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或撫養費一直沒辦法有共識,導致離婚協議書無法簽立而陷入僵局,甚至影響孩子與身邊的家人,費神而耗時。離婚絕不只是「兩個不適合的人要分開而已」,一段婚姻關係的終止除了要面對法律、財務、心理和家庭、社交關係各方面的衝擊外,更需要詳細思考規劃,建議您儘早找律師諮詢,以期將離婚帶來的傷害降至最低。
離婚 夫妻財產 子女監護 撫養費用 其他緣委任人小玲父親生前向小玲表示立有遺囑放置家中,小玲於父親死後請母親提出遺囑,母親表示不願意提出,並打算變賣房屋(疑似為大哥還債),小玲無法同意未依父親遺願處理財產,且認為祖屋應該留下供母親居住,拒絕協同辦理分割遺產分割。嗣小玲接到母親起訴請求分割遺產及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變價拍賣父親留下之祖屋。...
緣委任人之小臻母親小香曾與阿賜交往並生下小臻,小臻自幼亦稱阿賜為父親,阿賜也常不定期探視小香及小臻,與小臻感情融洽。於阿賜在世時,即已安排小臻與同父異母之哥哥阿青相認,嗣於阿賜過世後,小臻始提訴請求死後認領........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
在執業之初處理家事案件時,常常會對於收到暫時保護令或保護令感到不解,尤其「概然證明」和「優勢證據」更往往令客戶(尤其男性)處於不利地位。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騷擾:包括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
一、當事人多年前曾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殘障險(失能險),並持續繳納保險費至今。前年因車禍導致大腦受到重傷,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經多次申訴仍無結果。 二、經高律師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告,蒐集相關法院判決與精神醫學期刊、論文等文章,主張當事人的傷勢已經達到殘廢等級,要求保險公司應理賠。經法院促成和解...
緣委任人吳小姐與被告張先生原為夫妻,其後因夫妻感情日久發生變質,故雙方決定兩願離婚,且於其離婚協議書上,被告亦承諾每月給付原告生活補助費新台幣63,000元整。惟被告張先生僅一開始給付幾期費用後,即拒絕給付任何費用予原告吳小姐,故吳小姐決定先向法院聲發支付命令,要求被告張先生給付積欠之金額共新台幣四...
諮詢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