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應當是婚姻關係已經走到無可挽回的情況,才會採取的手段。近幾年,國人離婚率居高不下,婚姻訴訟也越來越多。一般來說,當夫妻雙方都有離婚意願,只要經過雙方協議簽署書面文件,並有兩個證人簽名,即可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然而,在實際的離婚個案中,雙方所面對情況往往不是那麼單純。有時,婚姻關係裡有難以維持婚姻的原因,但其中一方卻不願意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卻因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或撫養費一直沒辦法有共識,導致離婚協議書無法簽立而陷入僵局,甚至影響孩子與身邊的家人,費神而耗時。離婚絕不只是「兩個不適合的人要分開而已」,一段婚姻關係的終止除了要面對法律、財務、心理和家庭、社交關係各方面的衝擊外,更需要詳細思考規劃,建議您儘早找律師諮詢,以期將離婚帶來的傷害降至最低。
離婚 夫妻財產 子女監護 撫養費用 其他
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該歸誰比較好呢?有錢就一定搶得到嗎?還是先抱走就先搶先贏呢? 清官難斷家務事,假設一個情境,如果你/妳是法官,今天收到一個案件,夫妻離婚,而這對夫妻有一個五歲的兒子與三歲的女兒,此時子女要判給誰比較好呢?我們來看看家事法院在酌定親權這方面如何運作。 ...
一、當事人因與配偶提及離婚事情,即遭配偶毆打成傷,法院調查時未能就歷次家暴事實之時間、次數、過程向法院清楚陳述,有隨時可能遭法院駁回聲請之危險。 二、本件鄭崇孝律師與當事人會談完畢後,隨即請當事人配合提出歷次驗傷記錄、診斷證明,及可證明家暴事件非單純偶發,而係配偶顯有暴力毆打、言語侮...
男女朋友分手後,女方不堪男方網路、通訊、肢體等騷擾、恐嚇及暴力,迅即報案並委由陳律師補強證據及陪同開庭,終獲暫時保護令之核發。
(基於案件之保密,文中敘述的人名皆為化名) ● 案件經過: 小雅和阿翰在研究所就讀期間相識並墜入愛河。兩人交往時,阿翰很貼心又有責任感,讓當時的她相信,可以跟他可以一直走下去。研究所一畢業,她迫不及待地跟他結婚,深信這是自己這一生最正確的選擇,然而,幸福美滿的婚姻生活,竟在短短的四年內變...
▲蘇狀師談民法親屬 問題 甲與乙夫妻,乙與丙男生下一子丁,丙得主張丁非甲乙之婚生子女?丙得主張認領丁? 解析 甲與乙是夫妻,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丙男生下一子丁,該子丁仍推定為甲乙之婚生子女,惟丙得否主張丁非甲乙之婚生子女? 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
諮詢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