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應當是婚姻關係已經走到無可挽回的情況,才會採取的手段。近幾年,國人離婚率居高不下,婚姻訴訟也越來越多。一般來說,當夫妻雙方都有離婚意願,只要經過雙方協議簽署書面文件,並有兩個證人簽名,即可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然而,在實際的離婚個案中,雙方所面對情況往往不是那麼單純。有時,婚姻關係裡有難以維持婚姻的原因,但其中一方卻不願意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卻因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或撫養費一直沒辦法有共識,導致離婚協議書無法簽立而陷入僵局,甚至影響孩子與身邊的家人,費神而耗時。離婚絕不只是「兩個不適合的人要分開而已」,一段婚姻關係的終止除了要面對法律、財務、心理和家庭、社交關係各方面的衝擊外,更需要詳細思考規劃,建議您儘早找律師諮詢,以期將離婚帶來的傷害降至最低。
離婚 夫妻財產 子女監護 撫養費用 其他
預立離婚條件的婚前協議 by 談恩碩律師 ( 談律師的法律案內所(法律 • 東京 • 日常) ) 🗣 律師,我的未婚夫在交往期間有劈腿過,因為擔心,所以我想要麻煩您為我擬一個婚前協議,主要是要約定「萬一婚後我先生外遇,則無條件同意離婚」可以嗎? ❓有天,一位友人的友人向談...
(基於案件之保密,文中敘述的人名皆為化名) ● 案件經過: 「婚姻如人飲水,冷暖自知。」在外人眼中,小美和丈夫無疑是人人稱羨的一對佳偶,兩人結婚多年還育有一女,然而美滿的婚姻背後,卻隱含著許多不為人知的辛酸和血淚…… 大男人主義的丈夫在婚後時常對小美予取予求,生活只要稍不如意就會對...
原告甲女與其夫因故分居多年,兩名未成年子女均與甲女同住,經甲女委託胡律師處理,胡律師提起家事訴訟後,積極協助雙方溝通,並取得共識,就離婚、監護權、會面交往及扶養費等事項成立調解,使雙方雖因無緣而離婚,但兩名未成年子女仍持續獲得雙親之疼愛與照顧。
緣委任人阿燕與被繼承人於民國48年間結婚並育有6子,惟被繼承人死後,阿燕迭向其子表示應儘快處理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利義務關係,以免日後旁生更多枝節。惟因其部分子女恐係因不諳法律,故否定阿燕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權利,而主張應均分遺產........https://www.alicelaw.com.tw/c...
緣委任人吳小姐與被告張先生原為夫妻,其後因夫妻感情日久發生變質,故雙方決定兩願離婚,且於其離婚協議書上,被告亦承諾每月給付原告生活補助費新台幣63,000元整。惟被告張先生僅一開始給付幾期費用後,即拒絕給付任何費用予原告吳小姐,故吳小姐決定先向法院聲發支付命令,要求被告張先生給付積欠之金額共新台幣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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