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因求貼補家用,持大型剪刀進入工地竊取鋼筋,另徒手竊取鋼筋1次,復撿拾路邊廢棄車牌,持往資源回收場變賣等行為,為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委託胡律師後,經胡律師詳細研讀卷證,並向法官極力爭取,於告訴人不願出面談和解之情況下,仍向法官爭取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使被告免去牢獄之災。
一、被告為了幫家人出氣,烙人毆打被害人,遭警方以妨害秩序、傷害罪偵辦。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耗費多日指導被告與被害人和解,並多次於開庭時為被告積極辯護,主張被告並無前科,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最終說服法官,給予被告緩刑判決。
本件因衝庭的關係,故只有協助撰狀 該狀紙援引6個有利法院判決,增加法院給予刑法第59條的機率,最後成功爭取到緩刑 一、案例事實 被告販賣三級毒品為警查獲,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 二、本律師協助被告答辯如下 (一)被告對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已分別於偵查...
一、案由 移送意旨認定被告身為里長,利用職務之便募集款項用作私用,且卸任里長時,亦未將里結餘款點交予接任里長,故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之侵占公款罪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被告係因里上出現重大車禍靈異事件頻傳,而依當地里民請求,對外募款並將相關善款用作祈福法會之...
遭鄰居控告竊佔及阻礙逃生通道,經陳律師陪同製作警詢筆錄後,檢察官直接給予不起訴處分,免背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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