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女提告主張:A女與B男曾為情侶,A女於O年O月O日,因故將其所飼養的寵物狗暫放於B男住處,並請B男代為照顧。但B男竟侵占該寵物狗且拒絕歸還。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辯護,主張寵物狗是被告B男出錢所購買,是該寵物狗的所有權人,即使當初基於信任將晶片登記給A女,也不能據此認定晶片登記人...
一、當事人被前同居女友控告妨害性自主,經委任陳律師處理後成功不起訴。 二、陳律師與當事人對於案發時情況仔細評估,並協助當事人就被訴情形成功舉證證明雙方是合意性交,成功取得檢察官之信任,獲不起訴處分。
一、案由 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即將原告之手機號碼之個人資料提供給他人使用,侵害原告隱私及個人資料如何使用之權利。 二、本律師代理原告主張如下: 被告明知對於個人資料之處理利用未經原告同意提供予他人,詎仍擅將原告之行動電話號碼提供予他人知悉,侵害原告之隱私權,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一、案由 參加人主張就系爭房屋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且系爭房屋之買賣契約亦已約定買賣價款應分配給參加人為由,主張其就原告與被告間之履約糾紛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聲請參加訴訟。 二、本律師協助被告主張如下: (一)參加人並未於系爭買賣契約上簽名故非契約當事人。 (二)參加人就本案...
被告因求貼補家用,持大型剪刀進入工地竊取鋼筋,另徒手竊取鋼筋1次,復撿拾路邊廢棄車牌,持往資源回收場變賣等行為,為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委託胡律師後,經胡律師詳細研讀卷證,並向法官極力爭取,於告訴人不願出面談和解之情況下,仍向法官爭取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使被告免去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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