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提告主張:遭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介紹投資云云,致被害人陷入錯誤,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轉帳新台幣3萬元到被告銀行帳戶。後被告驚覺被騙,報警處理。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辯護,主張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跟詐騙集團之間,存有主觀犯意聯絡,再加上客觀上被告也沒有詐騙被害人的犯罪事實。但被告願...
被告與告訴人曾交往多年,嗣分手後,告訴人心有不甘,竟對被告提出盜刷信用卡之詐欺告訴,經胡律師詳細傾聽被告對案情之敘述,並整理對被告有利之事證,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本件告訴人步行經過行人穿越道時,被告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禮讓行人,駕車撞擊告訴人,致告訴人身體受有傷害,由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被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告訴人委託胡律師與對方協調,順利取得共識,獲得合理之賠償金。
被告因涉嫌妨害秘密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委託胡律師處理,胡律師先向法院表明被告願與告訴人和解之意見,嗣並協助與告訴人協調,終獲告訴人諒解,撤回本件告訴,並由承審法官依法為不受理判決。
被告因在網路販售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遭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違反藥事法提起公訴,嗣被告委託胡律師後,經胡律師詳細研讀卷證資料,與被告充分討論案情細節,並依被告工作及家庭個案狀況,撰寫答辯狀,而當庭向法官爭取緩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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