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消費糾紛衍生出互控過失傷害罪,經陳律師居中協調當事人互為撤回告訴,終獲不受理判決,免背負前科
一、檢察官起訴認定:被告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未依該條例規定辦理上開事項,並基於違反上開條例及賭博之犯意,將電子遊戲機臺,擺放在oo區oo路,供不特定人把玩,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以任由不特定人以硬幣10元投入上開電子遊戲機...
一、依照法務部統計,針對地檢署檢察官作出的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的成功率不到10%,約在6%上下。 二、本案當事人為某知名大型上市公司,其針對公司內部資深員工的業務侵占行為,提出刑事告訴,卻經地檢署檢察官認定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悟,並已繳還變賣所得予告訴人,且協助追回遭變賣之鋼樑等退料,信其...
【案件事實】 委託人阿泰與相對人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平日相處時,相對人即會到阿泰所開設之早餐店與阿泰公然打情罵俏。於民國101年4月間某日,相對人突然致電與阿泰,並詢問阿泰在何處,相對人表示想請伊吃飯,故阿泰與相對人就約在伊所開設之早餐店見面。相對人到達早餐店後,即要求阿泰把...
一、被害人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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