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出租面店,承租人藉詞不付租金,協助當事人周○○經訴訟獲得二審勝訴判決並經強制執行取回出租之店面。
當事人ooo購買房地借名登記在友人名下,友人嗣後否認借名登記,主張另有其他法律關係,經律師協助向法院訴請返還勝訴。
▲蘇狀師談房地合一所得稅 之前曾撰文解析,現再予詳析。 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民國(下同)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註1)之土地,方為課徵對象。 甲於104年10月1日買得A建物及B土地,嗣於106年10月1日將房地出賣予乙,要否課徵房地...
緣委任人阿珍於民國95年間與阿明簽訂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惟因當時阿明就該筆建物及土地所有權尚未登記於其名下,須待其辦理完成相關所有權登記後,始能將其移轉過戶予阿珍,惟阿明尚未完成該等手續時,即先過世且其無任何繼承人存在,故法院委由國有財產局擔任阿明之遺產管理人,故阿珍就不動產過戶一事要求國有財產局辦理...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民事案件。 (二)#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從屬性、#舉證責任、#消極確認之訴 (三)本件係協助撰狀。 (四)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為消極確認之訴,依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70號判決,該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應由主張債權存在之登記抵押權人負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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