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出售房屋並經簽約完成,豈料買方返悔不買,經律師協助後買方於二審和解賠償。
當事人ooo之身份證、印章及房地所有權狀,放在家中遭子竊取,其子甚至自任當事人之受任人向戶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書,進而委託代書將房地偷過戶,經律師協助向法院訴請返還房地勝訴,順利取回房地。
建商不遵守合建契約之約定,經訴訟後建商於二審和解。
一、案由 原告稱購買之房屋為海砂屋,並持SGS鑑定報告提起訴訟,經原審依該SGS鑑定報告判賠在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二、本律師代理被告提起上訴主張 該SGS鑑定報告係起訴前作成,且該報告採驗時並無通知賣方到場,不符合買賣契約之瑕疵鑑定條款,故該報告不得作為本案的證據。 ...
一、案由 被告與原告租賃房屋,惟租屋後未依約繳納房租,原告寄發存證信函以被告欠繳房租扣除押金已逾兩個月租金為由,依土地法100條第3款及民法第440條第1、2項之規定解除租約,並起訴請求遷讓房屋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二、本律師代理原告主張 (一)租約於原告依法行使解除權,被告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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