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者感情糾紛衍生出恐嚇危安罪,經陳律師向檢察官說明本案不具備構成要件事實後,獲不起訴處分,免背負前科
📍📍同維法律事務所當事人廖○○因毀損案件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委託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經本所協助後,本案爰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無罪判決! ✅本所當事人廖○○與徐○○二人前為男女朋友,於民國106 年間一同入住○○汽車旅館○○○號房。二人於不同時間離開旅館後,旅館負責人○○○發現房間內物品...
一、被告為了幫家人出氣,烙人毆打被害人,遭警方以妨害秩序、傷害罪偵辦。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耗費多日指導被告與被害人和解,並多次於開庭時為被告積極辯護,主張被告並無前科,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最終說服法官,給予被告緩刑判決。
委任人阿勛和友人阿彬原商議要做點小生意,惟因阿勛手邊資金不夠,又無與銀行往來之記錄,突見雅虎奇摩網路上登有「貸款達人」廣告可快速代辦貸款,撥打電話詢問後,小林要求阿勛準備身分證影本、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並約定好交付之日期。約定之日來到後,另一名叫小陳到場即表示係受小林委託而來,向伊收受上開物品...
一、被害人提告主張:被告尾隨被害人進入女廁,以手機開啟錄影模式,將手機伸入被害人如廁之隔板下方,以此方式拍攝被害人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後遭被害人察覺並報警處理。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辯護,主動以書狀向檢察官提出聲請,移送調解,並向客戶解說和解金額的行情,使客戶成功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讓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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