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張○○機車於路口與告訴人機車發生車禍,雙方不歡而散駛離現場,遭追訴肇事逃逸,經律師積極辯護,獲不起訴處分。
甲於A公司擔任會計多年,因故多次偽造公司相關文件,經胡律師研判案情後,建議被告認罪,並協調和解事宜,向承審法官爭取緩刑成功! (註:每件個案狀況不同,所有案件均可能存在『無罪答辯』之空間,建議預約時間至所詳細討論確認)
委任人被告阿仁與小美為夫妻關係,而告訴人阿明是阿仁與小美之姐夫,渠表示與阿仁及小美於民國82年間合夥在大陸開設A公司,總資本額為新台幣(下同)750萬元,阿明出資250萬元,並約定雙方依出資比率分配利潤,並由阿仁擔任公司負責人,而小美則擔任公司會計一職。嗣後民國89年間雙方結束合夥關係後,阿明表示於...
一、案由 原審認定A和原告之DNA鑑定有血緣關係,且A亦有撫育原告之行為,依此判決確認A與原告有親子關係,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二、本律師協助原告(即被上訴人)主張如下: (一)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106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
一、被害人提告主張:被告不實傳述毀損被害人名譽,涉犯誹謗罪嫌。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辯護,主張被告係提醒特定多數人,避免造成民眾之損害,且內容屬於可受社會大眾公評之事實,故被告並沒有任何散布於眾之意圖、或毀損被害人名譽的行為。最終檢察官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並給予被告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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