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不起訴處分 二、事實簡述 被告持偽造之外幣鈔票前往銀行兌換新臺幣,經銀行行員發現所持的外幣是偽造的假鈔,經銀行報警處理,遭認為涉犯刑法第201條第2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三、案件結果 經陳崇光律師在整理對被告有利之證據後,提出答辯狀說明被告也是遭到...
【案件事實】 委託人阿泰與相對人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平日相處時,相對人即會到阿泰所開設之早餐店與阿泰公然打情罵俏。於民國101年4月間某日,相對人突然致電與阿泰,並詢問阿泰在何處,相對人表示想請伊吃飯,故阿泰與相對人就約在伊所開設之早餐店見面。相對人到達早餐店後,即要求阿泰把...
【 事實經過 】 公司的股東伯公未獲多數股東支持想爭奪董事長位置不成,就絞盡腦汁不斷提起各種民刑事訴訟企圖干擾公司的正常運作,甚至連合法替公司籌措資金、辦理增資,都可以大做文章,竟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登記機關依公司申請變更公司資本額登記為違法,行政法院通知公司為訴訟參加,現任經營者福吉除感到百...
人頭帳戶案的寫法基本上都挺類似的,關鍵在於對話紀錄的篩選和整理。 解除警示帳戶部分,於拿到不起訴書後,可持該不起訴書,就近找偵查隊填寫表格聲請解除警示帳戶。 一、案例事實 移送意旨以被告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認被告涉犯詐欺、洗錢等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二、本律師協助被告答辯如下 ...
一、案由 相對人罹患失智症,聲請人疑利用相對人失智症意思表達能力不足之狀態,將相對人之財產移轉予自己,經參加人為相對人利益提出刑案之偽造文書告發。而後,聲請人即請求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參加人恐聲請人濫用監護宣告制度而為不利相對人之決定,進而具狀參加監護宣告。 二、本律師為參加人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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