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委任人小美等五姊妹,於某次家族會議時,被其母親小合及弟弟阿明以辦理贈與房地相關事宜,要求其等人提供印章及印鑑證明。孰料小合及阿明原先即欲將父親之遺產,於未經分割協議下,私下進行移轉過戶。其二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之私文書(偽造之分割協議)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委由不知情之代...
一、檢察官起訴認定:被告竟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的犯意。徒手竊取OOO所有的錢包1個,得手後離去。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辯護,主張被告於案發時因精神疾病,導致內心想法與現實脫節,誤以為被害人的財物為自己所有,故屬於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為能力之人。成功說服法官,給予被告無罪...
被告與A女為男女朋友關係,後來兩人分手,經A女對被告提出妨害性自主等告訴,由胡律師協助,一審法院判決部分有罪、部分無罪,檢察官認有罪部分過輕、無罪部分無理由,均提起上訴,被告再次委任胡律師辯護,經胡律師詳細研讀卷證並積極主張有利事證,獲高等法院認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
當事人陳○○因變換車道導致後方告訴人機車摔車,未停車駛離現場,遭追訴肇事逃逸,經律師積極辯護,獲不起訴處分。
一、案例事實 告訴人以被告涉犯詐欺為由,提起本案告訴。 二、本律師代理告訴人主張如下 (一)被告向告訴人稱其有遺產官司,然因被告沒錢打該遺產官司,故向告訴人約定,由告訴人出錢協助被告打官司,被告打贏官司拿到遺產後,會再加倍返還告訴人,然告訴人給付款項後,被告迄今仍無法提供任何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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