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陳敬人 律師

103臺檢證字第11864號
  • 性別:
  • 年齡: 38歲
  • 語言: 中文、台語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婚姻.監護.家事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雲林

服務

訴訟代理、辯護
檢警陪偵
書狀代撰
契約審核、草擬
法律諮詢
法律顧問

資格背景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遠鎮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新北市議員何博文服務處諮詢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新北、士林、桃園分會扶助律師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4
  • 回覆次數 72
  • 總諮詢案件 72
其他專長領域
車禍事故 刑事犯罪 行政訴訟

註冊於 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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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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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販運+猥褻

    您好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 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屬重罪,建議先與律師諮詢,必要時委任律師辯護。 陳律師
    2020/03/13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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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抓才知道是當車手 文長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組織犯罪部分是否有答辯空間,應視個案是否有下列情形而定。 例如:是否與犯罪組織成員認識或共事非屬持續長久之時日,且就本案詐欺集團之分工、層級或其他成員等均無所知,僅係被動接受之指示收取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及提領本案款項,並未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訛詐被害人之過程,亦不知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以何詐術訛詐被害人,是無從認其知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是否籌組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犯罪組織暨該組織之運作模式等情並有參與犯罪組織之意。 陳律師
    2020/03/13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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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網辦貸款,被騙當人頭帳戶

    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檢察官, 您是真的要借貸!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2020/03/10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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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妨害名譽

    您好 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保護之法益係在保障個人之名譽不受不當詆毀,而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之,實應依社會通念為客觀之評價,因此縱然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然實際上行為人之行為對被害人社會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仍不為名譽之侵害。
    2020/03/10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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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要求跟複合後面跟你借錢,這樣算構成詐欺嗎

    您好 偵查實務多認此為假性財產犯罪,因此要成立詐欺罪是有其難度的。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您好 按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699號判例明示,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係:(一)要以加害者有不法而取得財物之意思、(二)實施詐欺行為、(三)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四)而其結果為財產上之處分,受其損害、(五)若取得之財物,不由於被害者交付之決意,不得認為本罪之完成。又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此有最高法院46台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再者,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其可能之原因甚多,縱令有遲延給付或不為給付之情形,茍無足以認定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即故意藉此詐財之積極證據,尚不得僅以其違反債信之客觀事態,推定債務人原有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此亦有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448號判例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284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2020/03/10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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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共同買房子,現決定分手(未結婚)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共有物之分割,原則上是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民法第824條第1項),但於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為共有物之分配,即為「裁判分割」(民法第824條第2項)。
    2020/03/04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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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配偶權

    您好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民法債編於88年4月21日修正時,雖增訂第195條第3項規定: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之關於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 、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然此僅係損害賠償效力之規定,至於請求權依據,仍應回歸侵權行為成立要件之規定,亦即是否合於民法第184條規定之構成要件以為斷。又夫妻間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至於能請求多少就必須個案認定了 提供過往法院認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4號民事判決)供您參考: 1、按所謂「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 大」規定,此不法侵害行為並不以侵權行為人間有通姦、 相姦為限,且情節是否重大,應視個案侵害程度、損害狀 況、被害人之痛苦程度及忍受能力等個別情事,客觀判斷 之。又所謂「相當之金額」,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 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 關係定之;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 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 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 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 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2、查原告為大學肄業,畢業後任職於地政士事務所,102 年 度薪資所得為402,800 元,103 年間因原告欲專心準備國 家考試而離職,103 年之薪資所得僅有346,269 元,另有 銀行存款20萬餘元,名下有不動產,財產總額為13,908,6 20元;被告乙○○為大學畢業,為代書事務所地政士,名 下有不動產,財產總額為1,732,187 元,被告甲○○是高 職畢業,103 年度薪資給付總額為589,470 元,現在資產 管理公司擔任負責人,每月營業額大約10萬至20萬元不等 ,名下無不動產,業據兩造具狀或陳明在卷,並有原告提 出之畢業證明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 、103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被告提出之學位證書及本院依 職權查得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為證。 本院審酌兩造上開身分、地位、資力,被告二人間不正常 往來情形等情,因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之損害 ,以10萬元為允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不應准許。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2020/03/04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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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牙齒矯正失敗

    您好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之債,須損害之發生與加害人之故意或過失加害行為   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   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依經驗法則,可認通常   均可能發生同樣損害之結果而言;如有此同一條件存在,通   常不必皆發生此損害之結果,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即   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有故意過失,自   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   字第七七二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   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依吾人智識經   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該行為人之   行為,即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準此,倘被害人之身體狀況   ,加上外來之加害行為,在通常情況下即會發生該當結果時   ,仍應認加害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最高法院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九號判決意旨參照)。
    2020/02/25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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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密照被外流 對方甚至威脅我

    您好 按所謂恐嚇,係指以「將來」害惡之事通知他人,使其發生恐怖心之謂,舉凡以言詞、文字或舉動相恐嚇,將加害惡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者皆屬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25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認係惡害之通知,客觀上有使其發生實害之危險與可能,罪即成立(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440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保護法益,係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如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觀之,行為人所為之加害法益事項通知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畏懼,即該當恐嚇危安行為,而不以客觀上是否發生危害為構成要件,亦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
    2020/02/25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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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妨礙家庭

    您好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民法債編於88年4月21日修正時, 雖增訂第195條第3項規定: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之關 於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 、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然此僅係損害賠償效力之規定,至於請求權依據,仍應回 歸侵權行為成立要件之規定,亦即是否合於民法第184條規 定之構成要件以為斷。又夫妻間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 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 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 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 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 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 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2020/02/25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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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

    您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北消小字第6號小額民事判決與您的爭議類似,可供您參考,摘要如下:                   按兩造間旅遊契約第17條之1約定:「(出發前有客觀風險 事由解除契約)出發前,本旅遊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 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得準 用前條之規定。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 補 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有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 約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查原告主張:行政院衛 生署疾病管制局函文及各大媒體於同年6月22日起報導香港 猩紅熱疫情日趨嚴重,有危害生命、身體、健康之虞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被告不爭執其真正之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 局致醫界通函第108號、中國時報「遊客注意中港澳爆猩紅 熱疫情」、YAHOO奇摩新聞「港爆猩紅熱確診破400例2死」 、YAHOO新聞「袁國勇(香港大學微生物學系主任):變種 猩紅熱入血更致命增28宗個案…」、東方日報「鏈球菌引爆 猩紅熱襲港童食肉菌噬老弱」、昔日東方電子報「猩紅熱瀕 無藥可醫」、「猩紅熱加劇累計526宗」等報導資料為證( 見本院卷第7至25頁),堪認確有事實足認有危害旅客生命 健康之虞,是原告主張依系爭旅遊契約第17條之1之約定解 除契約,洵屬有據。
    2020/02/24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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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遊取消費爭議

    您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北消小字第6號小額民事判決與您的爭議類似,可供您參考,摘要如下:                   按兩造間旅遊契約第17條之1約定:「(出發前有客觀風險 事由解除契約)出發前,本旅遊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 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得準 用前條之規定。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 補 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有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 約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查原告主張:行政院衛 生署疾病管制局函文及各大媒體於同年6月22日起報導香港 猩紅熱疫情日趨嚴重,有危害生命、身體、健康之虞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被告不爭執其真正之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 局致醫界通函第108號、中國時報「遊客注意中港澳爆猩紅 熱疫情」、YAHOO奇摩新聞「港爆猩紅熱確診破400例2死」 、YAHOO新聞「袁國勇(香港大學微生物學系主任):變種 猩紅熱入血更致命增28宗個案…」、東方日報「鏈球菌引爆 猩紅熱襲港童食肉菌噬老弱」、昔日東方電子報「猩紅熱瀕 無藥可醫」、「猩紅熱加劇累計526宗」等報導資料為證( 見本院卷第7至25頁),堪認確有事實足認有危害旅客生命 健康之虞,是原告主張依系爭旅遊契約第17條之1之約定解 除契約,洵屬有據。
    2020/02/24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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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警局通知 調查詐欺案件

    您好 類似您的案件,我國實務偵查階段的確都以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大宗!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檢察官 您是真的要借貸 而非要幫助詐騙集團詐騙! 亦即: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2020/02/11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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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要離婚 但我想要兩個小孩的監護權

    您好 參考實務見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87號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930號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929號民事裁定),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參考原則,較具體的臚列如下: (一)子女因素之判斷原則: 1.子女之年齡即母親優先原則(幼兒從母原則)。 子女為嬰幼兒時,因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要母性的養育,故針對嬰幼兒個案,如無特殊情形,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 2.子女之適應即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 由於經常變更生活環境或親權人、監護人,會使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的狀態,因而造成其過度的精神上負擔,為使子女健全成長,父母或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照護關係以保持不間斷之繼續性為必要,故重視未成年子女過去以來的照護狀況,考量在未成年子女心理上之親子情感聯繫,一般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目前狀況而決定其親權人。 (二)保護教養子女狀況之判斷原則: 1.子女照顧紀錄即主要照顧者 (主要養育者原則): 婚姻關係存續中,或夫妻不共同生活中,係由何人負擔子女之照顧責任,除了金錢的提供,主要係以過去保護教養子女之紀錄及參與子女成長所付出之時間;例如:陪同子女就醫、參與學校之親師座談(或親子日)、對於子女師長或好友之認識度、學習狀況之掌握等。 2.評估何者最適任保護教養之角色即善意父母原則。善意父母原則之內涵可分為「積極內涵」與「消極內涵」: (1)積極內涵: 指法院針對父母之一方所提出對子女之「扶養費用負擔方案」或「會面交往促進方案」等,評估父母何者較具有善意,作為親權歸屬之判斷依據。 (2)消極內涵: 在親權酌定或改定事件中,父或母有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虛偽陳述自己為主要照顧者、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他方以左右子女之意願、以不當方法妨礙社工之訪視、妨礙家事調查官之調查等行為,以不正當之方法影響法官之判斷,均應推定為不適任親權者。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但此推定非不得因法院之職權調查而推翻,法院得斟酌具體資料為相反之認定,例如僅為夫妻間之家庭暴力事件,該施暴者並未對於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且仍有意願與能力照顧未成年子女之情形。 另外,民法第1055條之1第2項亦規定,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所以,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社工訪視(調查)報告之統一參考指標及格式)對監護權案件來說,就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不可不慎。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2020/02/06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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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 要子女監護

    您好 參考實務見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87號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930號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929號民事裁定),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參考原則,較具體的臚列如下: (一)子女因素之判斷原則: 1.子女之年齡即母親優先原則(幼兒從母原則)。 子女為嬰幼兒時,因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要母性的養育,故針對嬰幼兒個案,如無特殊情形,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 2.子女之適應即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 由於經常變更生活環境或親權人、監護人,會使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的狀態,因而造成其過度的精神上負擔,為使子女健全成長,父母或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照護關係以保持不間斷之繼續性為必要,故重視未成年子女過去以來的照護狀況,考量在未成年子女心理上之親子情感聯繫,一般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目前狀況而決定其親權人。 (二)保護教養子女狀況之判斷原則: 1.子女照顧紀錄即主要照顧者 (主要養育者原則): 婚姻關係存續中,或夫妻不共同生活中,係由何人負擔子女之照顧責任,除了金錢的提供,主要係以過去保護教養子女之紀錄及參與子女成長所付出之時間;例如:陪同子女就醫、參與學校之親師座談(或親子日)、對於子女師長或好友之認識度、學習狀況之掌握等。 2.評估何者最適任保護教養之角色即善意父母原則。善意父母原則之內涵可分為「積極內涵」與「消極內涵」: (1)積極內涵: 指法院針對父母之一方所提出對子女之「扶養費用負擔方案」或「會面交往促進方案」等,評估父母何者較具有善意,作為親權歸屬之判斷依據。 (2)消極內涵: 在親權酌定或改定事件中,父或母有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虛偽陳述自己為主要照顧者、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他方以左右子女之意願、以不當方法妨礙社工之訪視、妨礙家事調查官之調查等行為,以不正當之方法影響法官之判斷,均應推定為不適任親權者。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但此推定非不得因法院之職權調查而推翻,法院得斟酌具體資料為相反之認定,例如僅為夫妻間之家庭暴力事件,該施暴者並未對於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且仍有意願與能力照顧未成年子女之情形。
    2020/02/06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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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服務年限內非自願離職

    您好 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未必有效! 以下法條供您參考: 勞基法15條之1: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另提供以下實務見解供您參考: 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適法性之判斷,應從該約款存在之「必要性」與「合理性」觀之。所謂「必要性」,係指雇主有以該約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是。所謂「合理性」,係指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諸如以勞工所受進修訓練以金錢計算之價值、雇主所負擔之訓練成本、進修訓練期間之長短及事先約定之服務期間長短等項為其審查適當與否之基準(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396號判決意旨參照)。 按契約之一方當事人為與不特定多數相對人訂立契約,而預先就契約內容擬定交易條款,經相對人同意而成立之契約,學說上稱為附合契約或定型化契約,在現代社會中,具有靈活交易行為,促進工商發達、提高經營效率及節省締約成本之特色,本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固應承認其效力。惟因此種契約,締約當事人之地位每不對等,契約之文字及內容恆甚為繁複,他方當事人(相對人)就契約之一般條款輒無個別磋商變更之餘地。為防止預定契約之一方(預定人),挾其社經上優勢之地位與力量,利用其單方片面擬定契約之機先,在繁雜之契約內容中挾帶訂定以不合理之方式占取相對人利益之條款,使其獲得極大之利潤,造成契約自由之濫用及破壞交易之公平。於此情形,法院應於具體個案中加以審查與規制,妥適調整當事人間不合理之狀態,苟認該契約一般條款之約定,與法律基本原則或法律任意規定所生之主要權利義務過於偏離,而將其風險分配儘移歸相對人負擔,使預定人享有不合理之待遇,致得以免除或減輕責任,再與契約中其他一般條款綜合觀察,其雙方之權利義務有嚴重失衡之情形者,自可依民法第247 條之1 第 1 款之規定,認為該部分之約定係顯失公平而屬無效,初與相對人是否為公司組織及具有磋商機會無必然之關係(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上字第472 號判決意旨參照)。 陳律師
    2020/02/06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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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致死

    您好 應先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始能判斷。
    2020/01/30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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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了解保護令申請相關條件

    您好 正常關心並非家庭暴力。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精神在於保護處於家庭暴力危險中之被害人免受家庭暴力行為之傷害,故保護令是否核發之斟酌重點,在於法院審理時曾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加害人是否有對於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之危險中,如果被害人於「審理時」確實處於受暴之危險,而被害人也確實感受暴力之精神威脅時,該被害人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被害人,法院即可斟酌核發保護令以保護被害人。
    2020/01/30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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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生父的撫養賠償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 條定有明文。而扶養義務人履行其本身之扶養義務,致他扶養義務人得因此不必盡其應盡之扶養義務,而受有利益,此時他扶養義務人所受之利益為「免履行扶養義務」之利益,而為履行扶養義務者即因逾其原應盡之義務,而受有損害,兩者間即有因果關係存在。易言之,倘父母未共同負擔義務,在一方支付全部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後,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他方請求分擔,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832號、第1699號判決意旨參照。
    2020/01/30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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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然侮辱如何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

    您好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到庭以言詞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及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回復其損害。
    2020/01/08 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