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大概: 原告與被告購買套房,交屋後裝潢時發現浴室天花板鋼筋外露,雨季來臨後,屋內更出現多處漏水,造成原告無法入住,協調多次無果,因此原告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 我方代理原告主張: 原告得依民法第359條前段、兩造間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
當事人○○○承租舊屋整修欲使用,惟施工一半房東反悔不租,經律師協助假扣押查封後,房東退讓最終低價出售房屋。
當事人○○○遭人欺騙而將移轉房產登記他人名下,並交付現金數百萬元予他人保管,經律師協助法院判決取回房產及現金。
緣委任人阿珍於民國95年間與阿明簽訂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惟因當時阿明就該筆建物及土地所有權尚未登記於其名下,須待其辦理完成相關所有權登記後,始能將其移轉過戶予阿珍,惟阿明尚未完成該等手續時,即先過世且其無任何繼承人存在,故法院委由國有財產局擔任阿明之遺產管理人,故阿珍就不動產過戶一事要求國有財產局辦理...
建商不遵守合建契約之約定,經訴訟後建商於二審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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