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原告稱購買之房屋為海砂屋,並持SGS鑑定報告提起訴訟,經原審依該SGS鑑定報告判賠在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二、本律師代理被告提起上訴主張 該SGS鑑定報告係起訴前作成,且該報告採驗時並無通知賣方到場,不符合買賣契約之瑕疵鑑定條款,故該報告不得作為本案的證據。 ...
緣委任人小儀與相對人小銘原為夫妻,因時間經過雙方夫妻情感日漸淡薄,最終走向離婚一途,惟相對人於離婚協議書清楚載明,按月給付小儀新台幣63000元,不過相對人僅最初給付幾期後,即拒絕為相關金錢之給付,故委任人迫於無奈下,向法院對相對人聲發支命令,相對人收受支付命令後,一方面對該等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另一...
緣委任人阿珍於民國95年間與阿明簽訂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惟因當時阿明就該筆建物及土地所有權尚未登記於其名下,須待其辦理完成相關所有權登記後,始能將其移轉過戶予阿珍,惟阿明尚未完成該等手續時,即先過世且其無任何繼承人存在,故法院委由國有財產局擔任阿明之遺產管理人,故阿珍就不動產過戶一事要求國有財產局辦理...
一、案由 原告取得一集合別墅住宅之土地持分後,請求分割,被告等其他近百名社區住戶不同意,原告即向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二、本律師代理被告方於調處會主張 (一)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固為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惟同條項但書又規定,因物之使用目的不...
當事人○○○遭人欺騙而將移轉房產登記他人名下,並交付現金數百萬元予他人保管,經律師協助法院判決取回房產及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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