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案件,一審原重判有期徒刑4個月,經委託胡律師分析及協助提起上訴後,改判拘役50日,且爭取緩刑成功! 註:此類案件視情況仍有無罪答辯空間,建議約時間至所詳細討論。 桃園律師 阿光律師:胡世光律師 (曾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 : 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案件,一審原重判...
題外話 *今天是111年1月11日~算是數字很特別的一天(6個1)* *本案另有違法取證的爭執,但因該部分字數太多了,就不再贅列了(打了可能也沒人看0.0....)* *刑度砍半應也算是種勝訴(?)* 一、案由 原審以被告涉犯加重詐欺為由,判決被告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不服...
甲與乙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嗣兩人因故分手後,乙提告甲以詐術要求乙贈與錢財,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經胡律師仔細聆聽甲關於事實方面之陳述,整理相關事證,並分析檢察官開庭可能詢問之問題,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更多資訊,請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或臉書粉絲團 胡世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
*基於案件之保密,文中敘述的人名皆為化名。 法律觀念解釋 妨害名譽是什麼? 一般來說妨害名譽有分為兩種狀態,分別是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以及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 誹謗和公然侮辱有什麼差異呢? 「公然侮辱罪」 指的是只要在「讓人可以聽得見、看得見...
一、被害人提告主張:與被告是同事,某日上廁所時,遭被告尾隨進入女廁。被告趁被害人如廁的時候,手持手機越過廁所隔板上方,無故竊錄被害人。後來經被害人察覺後,隨即報警處理。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辯護,主張勘驗監視器畫面。而監視器畫面只有拍到被告往廁所方向走去,但無法看出被告有進入女廁。另外,警方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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