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官起訴認定:被告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未依該條例規定辦理上開事項,並基於違反上開條例及賭博之犯意,將電子遊戲機臺,擺放在oo區oo路,供不特定人把玩,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以任由不特定人以硬幣10元投入上開電子遊戲機...
一、案由 告訴人以被告對其強制性交為由,對被告提出強制性交的告訴。 二、本律師協助被告主張如下: (一)雙方為男女朋友關係,由案發後男女雙方仍手牽手嘻笑走出飯店大門的監視器畫面、男女雙方出遊後回家互道平安的甜蜜對話,及女方並未於案發後即刻提告等情,可見本案並無強制性交之情事。 ...
一、被害人提告主張:被害人上拍賣平台購買遊戲主機,依照詐騙集團指示將款項匯入以被告手機門號申辦的虛擬銀行帳號。因未收到所購買的商品,驚覺受騙而報警。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辯護,主張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跟詐騙集團之間,存有主觀犯意聯絡,再加上客觀上被告也沒有詐騙被害人的犯罪事實。被告是基於信任...
一、案由 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遭警方釣魚查獲,檢察官依此提起公訴。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被告所犯者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被告就本案犯行,於警詢及審理中均自白不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
一、案由 告訴人就被告涉犯妨害自由案之不起訴處分,提起再議,並主張: (一)告訴人並無默許被告入屋,故本案有入侵住宅。 (二)告訴人無求救機會,且有即時報警,故本案有恐嚇。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由當時告訴人未反對被告陪同入內,且於被告入內後,還與被告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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