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陳奕安 律師

101臺檢證字第9840號
  • 性別: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行政訴訟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屏東

資格背景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碩士(公法學組)

經歷: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受雇律師

發表著作

(2015)論全民健康保險之藥物給付項目收載制度──以病人程序保障與公民參與為中心(碩士論文)。

(2017)試評全民健康保險的藥物給付項目收載制度,收錄於<法律與生命科學>期刊。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25
  • 回覆次數 360
  • 總諮詢案件 349
其他專長領域
車禍事故 刑事犯罪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註冊於 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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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驗尿合不合理

    您好: 任何人都不應該僅因其有犯罪前科,而有義務接受任何公權力的調查或甚至發動強制處分。 在沒搜索到毒品,若您先生也沒有出於自願、真摯同意驗尿時,此時警方決定採尿可能構成判決實務上所謂的「無權強制處分」,違反強制處分法定原則,採集的尿液是違法取得的證據,這對於成罪與否可能有關鍵的影響。 若需要辯護或有撰狀需求,可來所諮詢。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lhcps.tpe@gmail.com http://lhcps.tw/
    2019/05/27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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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贈與追回

    您好: 做個補充。 關於這個問題,涉及到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如何解釋的問題。 從該條立法理由可知,該條視為所得遺產之規定,係配合同法第1148條第2項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益而設,並不影響繼承人間應繼財產之計算。因此,第1148條之1第1項財產除屬於第1173條所定特種贈與(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贈與)應予歸扣外,並不計入第1173條應繼遺產。 立法理由既然明示該條是配合民法第1148條第2項修正為全面限定繼承而制定,故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條文中「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只是將其受贈取得財產價值算入其所得遺產,而對債權人於該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並非將該財產列為「遺產」,得由繼承人繼承(參照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家訴字第40號)。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lhcps.tpe@gmail.com http://lhcps.tw/
    2019/05/27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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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網路販賣紋繡舒緩乳違反藥事法

    您好: 藥事法除了有行政罰規定(用詞:罰鍰)外,也有刑法規定(用詞: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若函文援引到刑法規定,您更是必須審慎以對。 衛生局在來函的「說明」部分應會註明它認為您違犯的法條,請將該函「說明」欄提到的法條與查獲情節等均敘明清楚,以供律師進一步判斷。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 0927610036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lhcps.tpe@gmail.com http://lhcps.tw/
    2019/05/24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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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大隊栽贓毒品

    您好: 沒辦法因為自認不犯罪,就可以不配合警方製作警詢筆錄。重點應在於,不要因為可能出現的不當壓力而承認自己沒有作過的犯罪。 警詢筆錄只是偵查的開端,接下來檢方會依據您老公在警詢筆錄內的回答繼續訊問。若您還沒委請律師,建議您與您老公趁記憶清晰時,到律師事務所敘明遭盤查的經過與警詢回答,讓律師判斷警方有無違法,也能向兩位分析後續程序為何。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 0927610036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lhcps.tpe@gmail.com http://lhcps.tw/
    2019/05/24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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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小心網路販售酒

    您好: 要看機關認定您違法事實是什麼而定。 如果您是用網拍平台或其他網路交易方式賣小米酒,可能是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此依同法第55條第1項第3款,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要注意,如電子商務之出賣者確實設有相當機制得以有效檢核購買者之年齡時,司法實務(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1號參照)有認為不得以前開條文處罰,您可注意您販賣的平台有無年齡檢核機制,若有,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時,務必要提出。 如果您販賣的小米酒沒有標示警語,是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7條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處罰。這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 您如果面交時察覺購買者為未滿18歲之人,而仍執意出售小米酒商品,則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第2項規定:「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的規定。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lhcps.tpe@gmail.com http://lhcps.tw/
    2019/05/20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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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繼承問題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依您所述,在法律上,您父親於阿公死亡時即繼承了阿公的財產;兩年之後,您(與您的母親、兄弟姊妹)又繼承父親的財產。叔叔等人怠於處理阿公相關繼承事宜,若已達到無法協議遺產分割方式的程度時,您可以阿公的所有現存繼承人為當事人,向法院請求分割遺產。 然而,因叔叔等人自阿公過世後就消極處理,所以要請您先確認是否已就阿公遺留下來的不動產(即房子)辦妥繼承登記。 縱使部分繼承人因故不願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也能由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若還沒辦繼承登記,直接訴請分割會遭到法院駁回。 若已辦妥繼承登記,眾人仍然無法以協議方式分割遺產的話,則您可以兩位叔叔、一位姑姑為被告(註:若過世的叔叔有子女,則改列其子女為被告;亦即現尚存的全部阿公繼承人(包含再轉繼承人)都要列為原、被告),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遺產。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lhcps.tpe@gmail.com http://lhcps.tw/
    2019/05/20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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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然侮辱罪的構成

    您好: 刑法第18條明文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另外,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3項,未滿14歲之少年僅會因其非行而受有「保護處分」。司法實務見解更有指出「從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立法編排來看,保護處分絕不同於刑事處分。就目前我國法制而言,未滿14歲之少年僅可能受有保護處分之處遇,衡以保護處分之目的並非在於懲罰少年,毋寧在於給予少年一個適當之保護、教育,其與刑法之保安處分截然不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414號) 以上條文與實務見解,供您參酌。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lhcps.tpe@gmail.com http://lhcps.tw/
    2019/05/14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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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貴賓休息室遭員工偷拍

    您好: 肖像權人有決定是否揭露其肖像、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的決定權。 實務見解認為:「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屬重要人格法益之一種,民法對肖像權雖未設明文,但民法第18條設有人格權之規定,肖像權乃一般人格權之具體化,應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所稱之「權利」,及同法第195條第1項所指之「其他人格法益」。而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從而未經他人同意,擅自拍攝或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因此,服務台員工的行為確實可能已侵害您的肖像權。 另外,民法第195條第1項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簡單說,不法侵害他人肖像而其「情節重大」者,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慰撫金。 但怎樣才會構成「情節重大」、而可以請求慰撫金呢?司法實務上通常是以被害人是否為公眾人物、使用場合、使用目的等因素為綜合之考量。若遭拍攝者不是公眾人物、拍攝者之後還將照片上傳於網路、拍攝目的也與公益無關,即較可能構成法條的「情節重大」要件。 回到本件,建議您先在LINE群組內擷圖,作為「對方未得您同意卻將照片發表在網路,可能使不特定多數人可得瀏覽」乙事的證據,如有其他疑問或有撰狀需求,歡迎來電或約時間來所諮詢。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lhcps.tpe@gmail.com http://lhcps.tw/
    2019/05/14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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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租賃房屋20年的未公證契約有無違約金?

    您好: 除非雙方曾有特別約定,否則應不至於發生承租人承租房屋20年後,即成為該房屋所有人的情形。 與「20年」有關的民法租賃規定,是第449條第1項「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 至於您關心的違約金問題,建議雙方可在契約內明文約定違約情事與對應金額。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高雄市左營區至聖路285號 Email:lhcps.tpe@gmail.com http://lhcps.tw/
    2019/05/13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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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遞抹黑訊息給單一人士,是否有法律責任?

    您好: 散佈文字誹謗罪有「意圖散布於眾」的要件,也就是行為人要有散布於眾的意圖才有可能犯此罪。 從不公開的「私訊」行為,能不能推出行為人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呢?司法實務上會觀察整體訊息、看對話上下文與目的來判斷。例如:「 …本案首應究明者,係被告是否有將上開訊息散佈於眾之意圖?觀諸依上開LINE簡訊內容翻拍畫面,被告將上開訊息先傳送給友人A,其後又將該訊息複製後傳給B,並補充說明「我傳給XX的訊息,謝謝您的關心,請轉知C,請他不要再生氣也」等語(雲檢他卷第14頁、本院卷第51頁、第61頁)。前者乃是被告對A說明其主觀上認為該事件之始末,後者則是被告對B說明,其已將其想法告知A,且表達請求B幫忙協調之意。上開兩則傳訊之對象均為特定友人,且用單一對象對話之模式傳送,可認被告主觀上應係分別依照對特定人對話之脈絡及目的而傳達上述內容,均未逸脫不公開對話之情境,是尚難僅以被告將該訊息傳達給2人,即推論其有何散佈於眾之意圖。…公訴人雖以被告傳送上開訊息給2人,2人可能會繼續傳送等語,認為被告仍有將訊息散佈於眾之意圖等語,惟被告對A、B之對話既係在不公開情境下為之,除非能證明被告有意藉由告知A、B,而使A或B將該訊息廣為傳播,否則自難苛求被告應對他人轉述不公開對話內容之行為負責。而被告雖向B稱「請轉知C」,然該言語之意應係請求B體察其想法後,協助化解其與C間之緊張關係,尚不能證明其意思係要求B轉傳該訊息予第三人…而被告於公訴意旨所述之行為既難以構成主觀上「意圖散佈於眾」,則上開訊息內容是否經被告查證為真實,是否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均無損其行為無從該當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構成要件,自難以言詞顯然貶損告訴人名譽或未經妥善查證,逕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參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005號) 綜上,若行為人在LINE私訊裡面,要求受訊者再行傳送給第三人,就可能有犯散佈文字誹謗罪的風險。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高雄市左營區至聖路285號 Email:lhcps.tpe@gmail.com http://lhcps.tw/
    2019/05/13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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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拋棄繼承能否繼承保險金

    您好: 司法實務上多認為:「法定繼承人之受益權,係源自於要保人與保險人所締結保險契約之指定,其受益人之地位在締約即告確定,不因繼承開始後拋棄繼承,致溯及自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人之身分,而受影響」(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87號判決要旨參照)。 另外,保險法第112條也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建議可以檢視保險契約的性質與各條款內容,以尋覓可能的解決之道。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高雄市左營區至聖路285號 Email:lhcps.tpe@gmail.com http://lhcps.tw/
    2019/05/12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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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賭博罪判定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五元奪寶」案的負責人與市場經理共同架設網站供不特定人賭博,兩人的行為同時構成「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與「聚眾賭博」罪,最後是以刑法「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論處;負責人的高額不法所得亦遭宣告沒收(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1107號)。 依您目前所述,您將得抽獎的「積分」贈送(或販賣)給他人,可能有構成「幫助賭博」行為的風險。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高雄市左營區至聖路285號 Email:lhcps.tpe@gmail.com http://lhcps.tw/
    2019/05/09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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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客擾鄰,房東有無連帶責任?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惡鄰實在令人苦惱。然而,要房東與連帶與房客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在實務上可能有困難。請看以下某個跟您經歷很像的判決(節錄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簡上字第29號): 「…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就歸責事由而言,無論行為人因作為或不作為而生之侵權責任,均以行為人負有注意義務為前提,在當事人間無一定之特殊關係之情形下,行為人對於他人並不負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又就違法性而論,倘行為人所從事者為社會上一般正常之交易行為或經濟活動,除被害人能證明其具有不法性外,亦難概認為侵害行為,以維護侵權行為制度在於兼顧「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旨意… …至被上訴人A僅係上訴人與B之房東,其對於房客之舉止行為並無干涉限制之權利。況A已數次應上訴人之請,向B反應勸導噪音問題。而上訴人並未能說明A依何法律規定對其負有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及A有何注意義務之違反並致其何權利受損之情事,徒以:A是房東,房客間產生侵權行為,房東有責任,A只有口頭勸告B 4次,B仍未改善,A不積極處理B製造噪音一事,寫和解書的時候,A也不來,而姑息B對上訴人的侵權云云,即謂A亦應對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見本院簡上字卷第42頁、第63至64頁、原審板簡字卷第14頁反面),洵屬無據。況上訴人並無法舉證證明B或其家屬有於X樓房屋為超逾一般正常合理之生活起居活動之行為,並因而製造出一般人難以忍受之噪音,致侵害上訴人權利之行為,亦如前述。」 綜上,比較穩妥的處理方式,可能還是只向房客提起相關訴訟,敬請參考。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高雄市左營區至聖路285號 Email:lhcps.tpe@gmail.com http://lhcps.tw/
    2019/05/09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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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轉被後車撞到車屁股(車牌)

    您好: 依您所述,初判表結論對您有利。但車禍事件中,檢察官與法官認定被告對此車禍有無過失,不是只看初判表結論,還會依照雙方陳述筆錄、當地監視器錄影畫面或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來綜合判斷。 雖然起訴書的證據清單會臚列對您不利的證據,但畢竟只有證據名稱而不知內容為何,對您接下來的訴訟攻防實際效用甚低。依您所述,5月底要開庭。通常開庭前一個禮拜,案件卷宗就會從櫃子裡調出來到法官手上,那時候就無法閱卷了。因民事訴訟大部分證據想必也跟刑事部分重複,建議委請律師到法院,將與本案相關的卷宗都複印一遍,向您釐清目前證據具體內容為何,方能聚焦爭點、律師也才能撰寫一份有意義的刑事答辯狀與實際辯護(沒有請律師的刑事被告,只能請求交付筆錄影本,不能印卷內其他資料),當然,民事答辯方向也會清楚許多。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高雄市左營區至聖路285號 Email:lhcps.tpe@gmail.com http://lhcps.tw/
    2019/05/09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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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印出勤卡算竊盜嗎?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要構成竊盜罪,行為人在行為當時,內心裡面要有「不法所有意圖」。 客觀上,您有將出勤卡正本歸還原處,可以依此主張您在行為當時根本沒有偷竊的意圖,所以不犯竊盜罪。至於雇主據此要求您放棄請領加班費,更是無稽。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高雄市左營區至聖路285號 Email:lhcps.tpe@gmail.com http://lhcps.tw/
    2019/05/08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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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室內裝修許可,不了了之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本裝修事件,在法律上分為行政(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與民事(裝潢公司債務不履行)兩方面。 請先參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第1項)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領得許可文件後,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將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並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申請竣工查驗;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許可文件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第2項)前項之施工及展期期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可以知道施工和展期期限,各縣市可能規定不太一樣。 以臺北市為例,依據「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準則」第八條規定,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查人員審核合格並於申請圖說簽章後,轉送都發局發給許可文件及施工許可證後,限期於六個月內按核定圖說施工完竣並申請竣工查驗。申請人因故未能於六個月內完工時,得於期限屆滿前向都發局申請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情況特殊,經都發局核可者,不在此限。 您可試著與房屋所在縣市的建築主管機關(在臺北市就是都發局)聯繫,主張您遭遇裝潢公司消極不完成裝潢,現已經努力斡旋中,懇請主管機關展延許可。 民事方面,目前必須先發存證信函給室內裝修公司,催告該公司依契約相關約定履行,這也是後續要提起訴訟的基礎證據之一。若對方仍拒不履行,則必須綜合已支出的裝潢費用高低、目前手上有的證據(書面契約、估價單、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錄音)是否充分,來認真考慮是否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對方債務不履行,請求對方履約或給付損害賠償。 本所有承辦裝潢案件的經驗。若有其他問題,可攜帶與本事件相關的資料進一步至本所洽談。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高雄市左營區至聖路285號 Email:lhcps.tpe@gmail.com http://lhcps.tw/
    2019/05/08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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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棄養

    您好: 若遭您的父親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用,法院可能主要會審究以下兩件事情: 一、您的父親目前是否已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 二、您與妹妹有無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之情形? 所謂「不能維持生活」,司法實務認為是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或其他收入以維持自己之生活而言」。原則上開庭時,法院會職權向國稅局調取您父親的財產收入資料,看您父親依據目前的薪資(搞不好還有其他)收入,是否真的不能維持生活,若您知道您父親有國稅局無法查到的財產獲收入,於訴訟中也必須主張讓法官知道。另外,建議您在書狀中敘明您「目前仍負擔債務,欠缺扶養能力」,並檢附相關負債或生活較為拮据的證據,主張應免除或減輕撫養義務。 若您有代撰書狀需求,可與本所進一步聯繫。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高雄市左營區至聖路285號 Email:lhcps.tpe@gmail.com http://lhcps.tw/
    2019/05/08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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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廟宇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若要請求對方搬遷,可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按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承上,如果要以該條來請求法院強制遷離神壇,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始得為之。 至於若是神壇太吵,已達妨害其他住戶安寧及居住品質之程度時,可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和您透天厝社區規約的相關規定。請先蒐證,若該戶所有人經過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例如禁止該戶所有人於系爭房屋內,聚集不特定或多數人從事宗教活動,並不得供作宗教神壇使用。 --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lhcps.tpe@gmail.com http://lhcps.tw/
    2019/05/07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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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司性騷擾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請您先不用過度擔心誣告罪的問題。司法實務向來認為「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簡單來說,並不是對方屆時無法成罪,您就一定會犯誣告罪。 本件比較重要的,仍是蒐證問題。依您所述,您有人證、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錄音,然律師仍須考察對話紀錄與錄音內容,才能實際判斷。 上司以黑道威脅此部分,看能否蒐集到錄音或對話紀錄,或可作為和解條件。
    2019/05/07 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