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蘇思鴻 律師

104臺檢證字第12203號
  • 性別:
  • 語言: 中文、客語、閩南語、英文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專業領域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

服務

陪訊、陪詢;羈押、延押庭之辯護;民、刑事訴訟;著作權民、刑事訴訟;保全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存證信函;律師函。
contract review,warning letter,lawsuit,negotiation,
injunction,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ssues,contract draft.

資格背景

律師助理、科技公司法務專員、書記官、執業律師、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講師。
五專電機科畢業、大學法律系畢業、智慧財產權研究所畢業。
law department graduated,schoo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graduated,
practice lawyer,litigator,attorney at law.

發表著作

碩士論文:美國法制名人權之研究。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8
  • 回覆次數 50
  • 總諮詢案件 49
其他專長領域
刑事犯罪 消費糾紛 毒品案件 稅務 債務糾紛 車禍事故 婚姻.監護.家事 遺產.繼承.贈與 不動產.土地 行政訴訟

註冊於 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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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案例分享 119 婚姻.監護.家事 3 車禍事故 1 遺產.繼承.贈與 5 消費糾紛 2 勞動問題 1 債務糾紛 1 不動產.土地 1 刑事犯罪 2 醫療事故 7 企業商務 63 智慧財產 26 其他 7
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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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音樂再製的部分

    某A版本係現在還在世之人(除自然人外尚包括法人)所改編的嗎?你教人彈琴,一定會彈給學生看,這個行為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上之公開演出他人之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定義為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癥結在於「公眾」,如果非眾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與公眾難相合,要難論你的行為係著作權法上之公開演出, 其二若你係演奏蕭邦的原作,而非他人所編曲的創作,蕭邦已離世數百年,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已屆滿,不生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若係演奏非蕭邦原作,而係他人編曲之創作,則需視其是否死亡且超過五十年,否則還是有可能侵害他人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題二,可以的話我們可以私聊。
    2019/08/29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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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賽作品的專利權與運用

    你問的問題要看當初公司的公告,除了公告外,你所創作的東西,究竟屬於何種智慧財產權。 是著作還是專利。著作可分成多種,例如: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圖形、攝影、視聽、錄音、建築著作等,專利則可分成發明、新型、設計等專利。 如果公司是以比賽方式,原則就是公告,在法律上是要約引誘;你提出作品是要約,公司評定你得獎,是屬於承諾。至於得獎作品之歸屬,看你們的約定,沒有約定回到法定。原則上著作權法和專利法裏規定的都是所謂職務上創作之歸屬,或是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或發明、新型、設計專利之歸屬,與你題目所指未盡相同,不過我還是有可以解套的方法。 你的第二個問題,係從第一個問題衍生出來;你的第一個問題都未確定,第二個問題就無法獲得解決。 如果你覺得你的權利受損的話,你有權利主張,甚至以訴訟方式來爭取,問題你要考量你還要在公司任職,其後果…,相信你自有盤算。
    2019/08/29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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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人照片被中國的網站(內容農場)盜用

    首先要處理的是審判權或管轄權的問題,中國屬於本國領域還是外國領域?如果在國內涉及網路犯罪問題,聽清楚要是〝犯罪〞問題,各個派出所或分局都有管轄權,會移送到對應的地檢署,但前提要是在中華民國領域犯罪,中國算不算中華民國領域?至於非犯罪之民事事件不一定當然適用刑事案件之審判權或管轄權。 第二個層次就是侵害著作權及妨害名譽之民、刑事問題。如果要詳聊,可透過此網站聯絡律師功能來聯絡本人。
    2019/08/26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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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要求拍攝影片,除非離職,否則無法拒絕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A.拍攝影片&公司收費轉授權,並無支付給我薪水以外之費用,請問是否可以要求相關肖像權之費用?你係拍攝者,還是被拍攝入鏡者? 著作權法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 12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若你係拍攝者,所拍攝影片著作權之歸屬,依契約約定;無約定,回歸上述著作權法之規定。 看你的問題題幹,你似乎是公司員工,受雇於公司,公司既然有約定,就依約定;若係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可約定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皆屬於公司。 就你所問請求肖像權費用部分,問題意旨不甚明確,祁明確問題,方得解答。 就所問B.是否違法?原則上你與公司間是否係勞工相關法規所規定之勞工?亦僅係一般受聘拍攝影片之短期承攬或委任契約,其間報酬視你們的約定而定。若係一般受雇關係,而領有報酬或薪資,公司係為你投保健保,並繳納勞工退休基金者,係所謂的受僱勞動者,而受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之保護,則公司所為上開行為,管見以為係為一顯失公平之勞動定型化契約,你可向官方之勞動主管機關反應。若係短期受聘,即不當然受勞動相關法規之保護,但仍有可能主張所訂立之契約係一顯失公平之定型化契約或依其他理由主張權利。(因為你提到所有員工都訂立,原則管見以為係同一內容與多數人訂立之契約,推定為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之法律效果為顯失公平之部分無效(參民法第247-1條)。 C. 若日後離職,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不得繼續使用本人拍攝之影片?此要視你與公司訂立之契約,有無約定離職後之著作權歸屬或其做如何之利用,若無言明即會生争議。其實「著作財產權」係一無體財產權與一般有體財產權不同。就你所拍攝的影片,無論有無聲音,原則上係一視聽著作。著作權法上規定視聽著作之著作人享有重製、公開上映、公開傳輸、改作、編輯、散布、出租等權利,你與公司在最初就著作財產權合意為某程度之利用時,就要規劃好,否則日後就會滋生爭議。不過原則上,若未言明被利用之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藉以保障著作權人。不過你與公司的約定內容究係為何,還是要看契約之實質內容方可確定。提醒你簽約時,切莫約定授權公司可利用所拍攝的影片,像這樣模糊的語詞,只會增加紛爭,「利用」一詞,包山包海,究竟可以利用到何種範圍,不得而知。甚至連「授權」一詞,亦係如此;授權的態樣包括「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和「獨家授權」,其意義和法律效果都會不同。所以在簽約時,為了保障自己的權利,還是需諮詢相關的專業人士為宜。
    2019/08/17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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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侮辱

    首先你的照片是誰拍的?如果是你拍的,你就是所謂的著作人,原則上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前提是你的照片符合著作權法上之權利保護要件,才是著作權法上受保護之「攝影著作」。著作權法上之權利保護要件其中之一即是「要有最低程度的創意」,此端視你的照片有無符合此要件,此要件非常浮動,很多情況下取決於法官、檢察官的自由心證。假設你的照片係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著作」,別人未經你同意或授權在網路上亂發送,涉及侵害你的「重製權」、「公開傳輸權」,這些都是著作財產權,有民、刑事責任,刑事係告訴乃論;若你的照片從未公開,不知何故遭人利用在網路上亂發送,此時涉及侵害著作權法上之「公開發表權」;若是他人未經你同意將之加以歪曲、割裂、竄改或以其他方法改變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你的名譽,則涉及「不當變更權」,上述兩種權利都是著作人格權,違反者有民、刑事責任。若你的照片是他人所攝,則另當別論。另外,你所指述的事實,也涉及一般民、刑法之侵權行為(侵害肖像權)及妨害名譽(誹謗),相信只要有律師資格者,都想得到,也都有能力處理,在此不再贅述。
    2019/08/05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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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人盜用大頭貼

    大頭貼如果符合著作權法上攝影著作的要件,有可能被認為是攝影著作,而受到著作權法上之保護,他人未經你的同意或授權而上傳至網路,涉及著作權法上之「重製」與「公開傳輸」,此兩者皆是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違反者有民、刑事責任,刑事係告訴乃論。本案最主要的爭點在於「大頭貼」符不符合著作權法上權利保護要件中之「有無最低程度之創意」,隨手一拍的照片與參加攝影展的照片,創作程度係不同的,保護的強度亦不同;拍照時取景、拍攝的角度、運用鏡頭的功夫、攝影師的經驗、使用的係數位相機、手機或是傳統的鏡頭相機、打燈等,皆關係到所攝得之照片,能否符合著作權法上最低程度之創意,而受著作權之保護。至於別人用你的小名外加你的照片,可能讓人誤認為係你所經營或所有的網頁,然小名畢竟非真名,是否涉及侵害姓名權(人格權),似有疑義;如果你覺得困擾不已,可查找社會秩序維護法是否有相關可約制的規範,向警察機關舉報。
    2019/07/27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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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虛擬遊戲帳號買賣

    你的問題是針對可否提告詐欺?依你所述的原意應是提告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第1項,首先,要先檢驗行為人之行為符不符合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第一主觀上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詐欺故意,客觀上對方施用詐術,讓你陷於錯誤、進而處分財產,造成財產損害,上開間距有貫穿之因果關係,才會以上開罪嫌論擬,否則極可能係涉犯他罪或係單純民事糾紛。吾人認為本案應屬民事糾紛,況遊戲公司原則上禁止會員私下轉售、讓與、出租帳號、密碼予他人,此舉違反遊戲公司使用規範或會員守則等,其效果依該公司所訂條款論處。
    2019/07/20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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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虛擬遊戲帳號買賣

    你的問題是針對可否提告詐欺?依你所述的原意應是提告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第1項,首先,要先檢驗行為人之行為符不符合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第一主觀上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詐欺故意,客觀上對方施用詐術,讓你陷於錯誤、進而處分財產,造成財產損害,上開間距有貫穿之因果關係,才會以上開罪嫌論擬,否則極可能係涉犯他罪或係單純民事糾紛。吾人認為本案應屬民事糾紛,況遊戲公司原則上禁止會員私下轉售、讓與、出租帳號、密碼予他人,此舉違反遊戲公司使用規範或會員守則等,其效果依該公司所訂條款論處。
    2019/07/20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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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爬蟲抓取公開資料或非公開資料從事非商業用途是否侵權?

    1.抓取他人文字、圖片、影像原則上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如果將其內容加以修改則涉及著作權法之改作,除非他人文字、圖片、影像不具備著作權法的權利保護要件,而被認為非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客體,或者屬於「孤兒著作」亦即有無著作權人不明或已知著作權人為誰,但遍尋無著等。至於你抓取上開文字、圖片、影像進行編輯而得之成果,若符合著作權法編輯著作之要件,可以編輯著作視之,以獨立的著作保護之。另,依你所述抓取上開文字、圖片、影像係為製作成網頁,在不對外公開自製網站進行分析統計相關數據用途(網站會顯示文字、圖片與影片);研究網路文化趨勢,進一步進行非商業行為的學術分析等觀之,若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非營利之分析、研究目的),可主張合理使用,而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至於2.的解答,你若覺得我回答得不錯,可透由本站指定發問本人,我即會告知你我的Line或其他聯絡方式,到時候再聊。
    2019/07/14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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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仔侵權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首先,要先確定海賊王的大型公仔,是你自己製作的嗎?是按原圖原封不動重製的嗎?還是你有做一些變化?你做了幾個?原則上擬將平面的海賊王做成立體的海賊王,這就是著作權法上的重製,原則上要得元著作人之同意,而你具體化的海賊王公仔,屬於美術著作,原則上是另一個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果你還有做一些修改,就涉及改作,改作也是原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但不影響你取得改作後公仔之著作財產權,但因涉及重製、改作權,還是須取得原著作財產人之同意或授權,除非你有合理使用之理由,否則會涉及著作權法上之民、刑事責任。
    2019/06/25 10:36